全縣食品生產經營主體:
為筑牢食品安全防線,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等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以及國務院食安辦等六部門《食品添加劑濫用問題綜合治理方案》工作要求,現就食品生產環節使用食品添加劑行為相關事項提醒告誡如下:
一、食品生產企業、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餐飲服務單位
(一)嚴格落實主體責任
各食品生產企業和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餐飲服務單位應將食品安全作為自身發展生命線,嚴格落實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職責;應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風險,保證食品安全;應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要定期開展食品安全自查自糾,及時發現并整改食品添加劑使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如發現食品添加劑使用不符合規定的,應立即停止生產銷售,召回問題產品,并向屬地市場監管部門報告。
(二)嚴格依規使用,嚴格生產控制
1.應依法取得生產許可(準許生產、登記)、食品經營資質,嚴格按照準入范圍從事食品生產;
2.應嚴格落實食品添加劑使用管理制度,加強進貨查驗、貯存、領(退)用、稱量、配料、投料等各環節管理,并做好相應記錄;
3.應嚴格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等食品安全標準使用食品添加劑,不得超范圍、超限量使用。不得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4.應對產品中所含食品添加劑的含量進行驗證,一旦發現超范圍、超限量添加,要查明原因立即整改;
5.鼓勵在確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優化產品配方,積極探索應用天然配料和新型食品加工、防腐及保鮮等技術,通過改進生產環境、工藝、包裝和貯存運輸條件,逐步科學減少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用量和品種。
(三)規范標簽標識,保障消費權益
食品生產企業的食品標簽標識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GB13432)等食品安全標準,以及《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食品標簽標識應依照各省(市)地方立法有關規定執行。不得在食品標簽標識上標注“不添加”“不使用”及其同義詞等詞匯,避免使消費者產生誤解。
二、食品經營主體
(一)強化進貨查驗。要一如既往建立并嚴格執行食品添加劑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添加劑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確保購進的每一批次食品添加劑都來源可溯。還要及時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添加劑合格證明文件,不得采購無合法來源、無合格證明的食品添加劑。
(二)推進人員培訓。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從業人員參加食品安全知識培訓,特別是食品添加劑使用相關知識和法律法規的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食品安全意識和專業素養。確保從業人員熟悉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標準、操作規范和安全注意事項,使其能夠正確、規范地使用食品添加劑。
三、認清責任紅線,不越法律雷池
各食品生產企業和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餐飲服務單位、食品經營主體需知曉相關違法行為及相應法律責任,主要有:
(一)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經營上述食品。
法律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
法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并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法律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
法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三)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法律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
法律責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四)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法律責任: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自本提醒告誡書發布之日起,各食品生產經營主體要積極開展自查自糾,嚴格規范食品添加劑使用行為??h市場監督管理局將加大對食品生產經營主體的監督檢查力度,對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不合規使用添加劑(如正在使用的預包裝食品添加劑無標簽)等違法違規行為,將依法予以嚴厲查處;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秀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7月31日